第十三条
有效受赠人收到捐赠财产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受赠财产价值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备案。侨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备案情况和捐赠人的意愿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受赠人接受捐赠后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备案的,由侨务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备案。
用于救灾、扶贫等慈善性事业的进口捐赠物资,由受赠人向海关提出减税、免税申请;涉及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捐赠物资,受赠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