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对实验动物尸体、组织和其他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可由市科学技术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