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的,由市科学技术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