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有效市科学技术部门对本市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公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