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使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动物实验环境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等级实验动物标准要求,使用合格的饲料、笼具、垫料等用品。涉及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质和有毒有害化学品等有特殊要求的动物实验室,除符合实验动物管理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相关管理要求。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