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利用实验动物从事科研、检定、检验等活动,以及以实验动物为原料或者载体进行相关产品生产或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许可范围开展活动,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

利用实验动物从事教学示教活动,应当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