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供应、运输、经营以及实验动物相关产品生产、供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开展活动,提供合格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