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