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