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自治州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

自治机关健全以基层党组织建设为核心,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寺规僧约等基层治理制度,提高基层群众自我治理能力。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