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四条有效自治机关坚持城乡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推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和项目建设,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自治州健全城乡垃圾分类及污水处理机制,促进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一体化建设。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