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藏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工作机构。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