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其它地方国家机关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法选举产生。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