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本市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建立中医药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师承教育贯穿始终,规模适宜、专业和结构合理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