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医药条例/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有效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发展中医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