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发展中医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