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中医药文化传播与开放发展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商务、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应当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中医药服务贸易市场主体,推动中医药国际服务贸易平台建设,支持中医药企业开拓境外市场。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疗、养生保健等机构发展境外中医医疗、养生保健、教育、文化等服务,提高中医药的国际影响力。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