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本市发展中医药康复服务,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康复服务能力建设,鼓励和支持康复医院、康复科室提供中医药康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本市支持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推进中医特色的医养结合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