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本市加强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能力建设,促进临床与治未病服务融合,为公众提供中医健康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推广有效方剂和特色技术。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