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本市鼓励市级中医医院发挥品牌、医疗管理和学科技术人才优势,组建区域性中医医疗联合体或者医疗集团,加强人才一体化和技术、管理标准化建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