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四条有效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传染病等专科医院,应当将中医药学科建设和人才发展纳入医疗机构整体规划,设置中医药科室,建立中西医协同机制,开展跨医院、跨专业的医疗服务和研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