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经营者提出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答复仍要求修改的,经营者应当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