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