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设区的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对其名称、类别、位置、范围等予以登记、录像,建立档案,并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