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卫生服务促进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有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责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