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体育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