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第四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携带自治区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出境的,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