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

携带自治区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出境的,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