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三十四条有效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可以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区,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