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文化(文物)、退役军人事务、旅游等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管等工作。

市、县(区)党史(方志办)、档案、公安、应急管理、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族宗教、市场监督管理、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和监管等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管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管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