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各族人民在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守土固边、军民融合等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先进典型精神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留存下来的遗址、遗迹、实物、纪念设施等,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