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工程设计方案未获得批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