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传承弘扬第二十九条有效红色文化资源丰富的县(区)应当利用博物馆、文化站(文化中心)、纪念馆或者展示馆等举办陈列、展览,利用遗存、遗址,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红色影响。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利用红色文化资源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