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了加强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弘扬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和《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8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