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登记、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及活动。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被监督机关。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