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奖励、惩处和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