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内容第二十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投诉或者举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公开网络、电话、信箱等投诉举报渠道,受理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情况应当书面反馈投诉举报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