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盗伐、滥伐护堤林、护岸林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放牧处200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款规定,弃置或排放矿渣、残土、垃圾及堆放杂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逾期不清除的,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罚款:
弃置或排放矿渣的,情节较轻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影响河道行洪的处5万元罚款;
弃置或排放残土、垃圾,情节较轻的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影响河道行洪的处5000元罚款;
堆放杂物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三)违反第三款规定,擅自挖筑蓄水方塘、开渠引水及建拦河坝等建筑物、构筑物,淘金、取土、打井及扒拆石笼、丁坝,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恢复原状,拒不恢复的,代为恢复,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处3万元罚款;
(四)违反第四款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恢复原状,毁堤开通道口的,处1万元罚款;围垦护堤护岸地的,处每平方米7元罚款;
(五)违反第五款规定,擅自挖筑鱼塘、蛙塘的,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代为恢复,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未空塘运行的,强制空塘运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影响河道行洪的处3万元罚款;
(六)违反第六款规定,损毁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专业机构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1万元罚款;
(七)违反第七款规定,擅自种植农作物、树木的,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代为恢复,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影响河道行洪的处2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