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护堤林、护岸林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

河道护堤林、护岸林需要采伐更新的,应当施行伐前更新,待更新林木形成防护能力后,营造单位或个人可提出采伐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到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按规定补种。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