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有权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