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进行统一登记、编号、造册,设立价值说明和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并建立档案,加强养护管理。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宅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并补贴相应的养护费。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