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对需要重点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负责研究办理,加强组织协调,提高办理实效;

(二)通过召开座谈会、邀请代表参加调研等形式,面对面听取代表意见,共同推动问题解决,并可以邀请负责督办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参加。

承办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职责和工作重点,选择一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作为内部办理重点,由单位分管负责人组织协调,重点办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