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同一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办理并答复代表。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同一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二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