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二十一条有效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情况书面告知代表。代表对交办情况有不同意见的,由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认真研究,会同有关机关、组织做好转办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