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省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本省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或者以代表团名义提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