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七条有效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根据其内容和有关机关、组织的职责,确定承办单位,通过代表议案建议网络平台交办。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