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十六条有效代表要求撤回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