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条例/第三章 行政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省和设区的市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应当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发展趋势、竞争态势进行研究,提供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服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境外知识产权保护协助工作,及时发布风险预警提示信息,为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境外的知识产权事务提供专家、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支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