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和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文化传承、文化产业、新型文化业态等方面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推动文化产业创新发展。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