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制度,将本省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侵权假冒的注册商标,纳入重点保护范围。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