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应当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著作权登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地理标志申请、植物新品种申请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和其他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