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工作特性和地理位置、气候特征等实际情况,分灾种、分地域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防御准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明确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定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巡查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排查气象灾害安全隐患,建立关键环节检查制度并建立巡查整改档案,及时消除气象灾害风险隐患。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